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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损失赔偿诉讼时效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0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Tags: 合同违约损失赔偿诉讼时效,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孙大勇律师,福田区股权转让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违约损失赔偿诉讼时效

  当发生合同违约造成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的情况下,是有权要求违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的。最好是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采取诉讼的手段。那么,合同违约损失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合同违约损失赔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违约主要有哪些

  过错原则及其构成

  过错的原则是指发生合同违约后,只有违约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违约。违约方虽有违约事实,但其对违约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则不承担违约。


  无过错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违约的承担

  1、实际履行,包括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除外情况。


  2、赔偿损失,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违约方以自己的财产赔偿的一种违约形式。适用赔偿损失的条件,债务人须有违约行为,相对人因违约受到损失,违约行为和相对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赔偿损失与实行履行的关系

  根据规定,赔偿损失与实际履行可以并用,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三、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是多少

  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承担方式。


  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后确定,法律上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标准。但是,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请求调低违约金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同样的,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


  在我们的权益被侵犯之日起,我们一定要计算好其诉讼时效,因为过了诉讼时效在起诉就会失去效力。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合同违约损失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汽车买卖合同一旦发生效力就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行事,不得违反约定,否则就要承担违约。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或多或少总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今天就跟您一起来了解下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张*诉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裁判要旨


  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法官分析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张*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公司交付张*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公司在告知张*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公司提交的有张*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公司抗辩称其向张*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的损失。


  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汽车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条件。


  自然人签订合同,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签订合同,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


  合同法有一个例外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对于非自然人而言,必须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后才具有合同行为能力。


  同时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一般误解等情况下,合同仍为有效。


  在重大误解时,合同则可被变更或者撤销。


  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可被变更或者撤销。


  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合同场合,若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被变更或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


  合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


  合同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可得确定。


  汽车的交易如此频繁,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发生纠纷之后首先应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就应该果断走诉讼程序。不要怕麻烦就不去诉讼,虽然诉讼可能时间会长些,但是却能够最终解决问题。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关于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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