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现在一个十分常见的业务类型,毕竟现在商业的发达导致很多的公司开始进入各行各业,所以这也就导致了很多公司需要代理的情况,但是代理中还有越位代理的情况。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越权代理的合同效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正常情况下,受托人只能在委托代购合同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替委托人与相对人签订委托代购合同。受托人超越委托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擅自与相对人签订新委托代购合同的,该新委托代购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当委托人追认该新委托代购合同有效的,相对人如约履行合同后,委托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
若委托人不追认该新委托代购合同的,合同一般无效,相对人如约履行合同后,委托人可以不支付相应的款项,但应该退还相应的货物给相对人。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的,可以依法向受托人追偿。
因此,委托代购合同被越权代理的,委托人不予以追认时,可以拒绝付款。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合同有效的,委托人应该付款
尽管在委托代购合同被越权代理后,委托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认新的委托代购合同,认可其效力。但是基于保护相对人利益、正常市场秩序等因素考虑,法律规定了,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受托人是有代理权的时候,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只要相对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有理由相信受托人是有代理权的,如委托人与受托人是夫妻关系,公司与法人代表关系等,新委托代购合同就是有效的,委托人不可以拒绝付款,但委托人在付款后,可以追究受托人相应的法律,要求受托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所谓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享有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却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
1、相对人具有撤销权和催告权。
2、被代理人具有追认权。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越权代理的合同效力的全部内容。越权代理是数以一种特殊的代理类型,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属于违法无效的行为。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