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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某乡人民政府变更承包合同案

发布时间:2018年5月25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案情] 原告:徐某,某乡农民。 被告:某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一良,乡长。 徐某于1994年与其所在乡签订合同,承包该乡所有的20亩果 园,承包期为10年,承包期内每年向乡里交承包费1万元,以果园产 出的1万斤苹果抵付。1996年冬,由于气温骤降,果园里大部分果 树被冻死,致使1997年苹果成熟季节,徐某无法向乡集体经济组织 缴付1万斤苹果。徐某提出只交付果园尚有的3 000斤苹果作为承 包费,乡集体经济组织不同意,徐某多次找乡领导协商此事,均未获 应允。几经协商不成,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变 更合同。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1994年,徐某与其所在乡经平等协商,签订了 果园承包合同,承包该乡所有的20亩果树,并约定承包期为10年, 承包期内每年以果园产出的1万斤苹果抵付承包费1万元。此承包 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当 属合法有效。后因气温骤降,大部分果树被冻死,致使徐某无法向乡 里缴付1万斤苹果。此不可抗力事实属实,可以据此全部免除徐某 的违约责任,并对原合同内容部分进行变更。通过法庭主持调解,双 方达成调解协议,乡里同意徐某以3 000斤苹果及1 000元人民币作 为当年的承包费,在协议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评析] 本案涉及到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能否 免除其违约责任,以及可否对原合同内容部分进行变更的问题。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发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常见的不可抗力事件有火山爆发、地震、霜冻、洪水等。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在审理涉及此类问题的案件时,必须查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和承包人对自然灾害的防御情况,以决定合同是变更亦或解除,承包人的责任是部分还是全部免除。如果承包人已经尽了自己应尽的责任,仍不能避免标的物全部遭受损失,可以全部免除承包人的责任,若不可抗力仅使标的物部分受损,仅需变更承包合同,部分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本案中徐某在承包合同中的义务是每年交1万斤苹果抵付承包费。后因天气骤然变冷,致使果树大部分被冻死,属法定的不可抗力,此不可抗力导致陈某不能全部履行支付承包费的义务,因此,陈某可以要求变更合同,降低承包费。乡政府与徐某最终在法庭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这种处理结果是较为理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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