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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的确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8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对于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法律并未专门做出规定,一般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但物业管理合同相对其他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所履行的物管义务有无承担或义务履行是否到位,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够反映出来,对于业主来说,要证明物业管理公司有无全面、妥善地履行物管服务,对于业主而言在举证上存在困难。此外,因为相关的物管资料通常是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保管的,业主要证明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也的确存在困难,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业主权益无法得以有效保障。因此,我们建议应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健全对物管服务的评价程序,由业主轮流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组成评价组织,对于物业服务的质量做出评价。尽管物业管理服务属于软性的行业,但对其服务质量的好坏优劣应该有个统一的标准,至少一个地区应该有一个地区的服务标准,并将标准具体量化到每一个服务项目中。确立服务质量的评价标准,不仅有利于业主对于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亦有利于业主在维权时对证据的提出。而在目前该评价机制尚不能得以实现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举证的难易与实际情况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以有助于对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判断,从而能够正确对责任做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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