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临时工“名亡实存”劳动者注意维权

发布时间:2015年8月5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国家明文禁止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为什么很多人眼里还有“临时工”的概念,难道临时工依然名亡实存?7月12日,记者在失业人员招聘现场对此展开了采访……

    ■劳动者力求避开临时工

    7月12日,2006年太原市失业人员专场交流会在太原市失业保险中心召开。80%的用人单位表示,下岗失业人员年龄偏大,一般更看重生活、收入的稳定,主动跳槽的时候少,不像大学毕业生喜欢频频跳槽,而企业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职工群体,所以聘用失业人员有其独特的优势。尽管有5000余名失业人员参会,但最终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失业人员只有1620名。众多没有达成意向的失业人员,无论是来并打工者、大学生失业青年,还是下岗失业人员,无一例外地认为“这些民营企业招用的都是临时工”,他们很希望到事业单位或者政府部门的公益岗位上岗,因为那是正式工。

    ■临时工依然顽强存在

    据太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介绍,“临时工”这个称谓,曾经是计划经济时期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性用工,但后来指没有正式“招收”、“调进”用人单位、却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如今,《劳动法》实施已经11年,“临时工”这个称谓早已经被“取缔”。

    但事实上,在太原市许多行业和用人单位中,“临时工”现象目前仍普遍存在,且不单局限于农民工这一群体。某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更是司空见惯,还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以种种理由在试用期将满之际,辞退“临时工”以牟取高额的“工资差”。为了求得一份工作,不少劳动者不得不忍气吞声。在这些单位和行业里,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劳动者的权益无从保障。

    ■政府部门维权必须懂法

    山西省劳动维权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劳动法》规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在休息日、元旦、春节、国庆节等法定休息日享受休假待遇,休息、休假期间由用工单位组织加班者,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150%—300%的加班工资。另外,按照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一般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在现实社会中,“有法可依”与“有法必依”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要让“临时工”真正退出历史舞台,广大用工单位必须真正地学法、懂法、用法,劳动者个人必须增强维权意识,同时,有关部门也必须加大监察和执法力度。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98506762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