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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专利无效审查决定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孙大勇律师团队助力深圳KR公司二审成功翻案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1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JBO公司指控深圳KR公司侵犯其名称为微孔反应板全自动快速清洗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包含h技术特征即:“h、注射板的外侧连接有注射板移动机构


经现场勘验,被控侵权产品在运行状态中,其注射板始终固定不动;并且,通过现场拆解被控侵权产品具体部件可知,被控侵权产品的注射板通过注射板固定器及两个限位固定销固定,未连接其它驱动装置,处于无法移动状态。虽然其注射板外部连接有包含导轨和滑块在内的相应装置,但因限位固定销的限制作用,该滑块与导轨组合装置,实际工作中无法使滑块在导轨上发生滑动,当然也无法带动注射板发生位移。


一审法院认为,注射板移动机构只要能将注射板移动到注射喷头能够对准微孔反应板中的微孔结构即达到目的,至于其具体结构、如何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釆用现有的机械技术中的多种方式予以实现。解读一审法院的判词可以做如下理解: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注射板外部连接有包含导轨和滑块在内的相应装置,虽然在进行清洗工作时注射板不需要移动,但在安装注射板时需要将注射板移动、安装到位,以使注射喷头能够对准微孔反应板中的微孔结构。此外,虽然被控侵权产品中没有驱动装置,但涉案专利并没有限定注射板移动机构是通过何种方式驱动,通过手动方式也能够将注射板进行移动。基于以上的理解,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KR公司向大成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孙大勇先生寻求帮助。鉴于KR公司已经委托二审代理律师,孙律师只能以提供咨询意见的方式向KR公司提供法律帮助。孙律师认为,仅引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涉案权利要求以图翻案恐怕具有难度。一审法院正是在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时,产生了理解上的偏差并导致最终做出了错误的事实认定。本次二审应当引入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来解释涉案的权利要求,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无效审查决定也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结合涉案专利的无效审查决定,孙大勇律师团队出具法律意见认为:涉案专利的注射板移动机构是在运行过程中使注射板发生位移。根据第271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4.1部分第3自然段倒数第三行,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并结合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可知,当微孔反应板冲洗完成后,该注射板会在驱动装置的作用下向右移动,但不会脱离筒体。同时,根据第2403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记载的专利权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可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注射板移动机构的具体功能是使注射板相对于放置微孔反应板的托盘盒发生位移的机构,进而实现对微孔反应板的最佳清洗效果。即通过涉案专利无效审查决定来理解涉案专利中的h特征即注射板的外侧连接有注射板移动机构,该注射板移动机构只能理解为设备在清洗工作过程中使注射板发生移动的机构,而不包括在设备安装过程中使注射板发生移动的机构。


鉴于被控侵权产品在运行状态中,其注射板始终固定不动,故被控侵权产品并不包含涉案专利中的h特征:注射板的外侧连接有注射板移动机构,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基于以上的认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4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一审判决被撤销,深圳KR公司二审成功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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