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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勇律师团队助力不见不散公司商标纠纷案二审成功翻案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1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20195月,大成深圳办公室孙大勇律师团队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终审《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并完全支持了孙大勇律师提出的、关于深圳某公司注册并重金打造的“miFo”商标应当被宣告全部无效的主张,孙大勇律师代理的不见不散公司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终审胜诉。


不见不散公司注册有“MiFi”“MIFA”“miFa”三项在先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以上商标主要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上。深圳某公司在后注册有“miFo”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主要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头戴式耳机。


20187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深圳某公司的“miFo”商标同不见不散公司的在先商标构成近似,故宣告深圳某公司的商标全部无效。


深圳某公司不服商评委的无效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标识上构成近似,但鉴于深圳某公司在头戴式耳机上进行了大量使用并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较为良好的市场评价,结合在案证据并未显示不见不散公司在头戴式耳机上进行过相关使用,故诉争商标在头戴式耳机商品上的注册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鉴此,北知法院撤销商评委裁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不见不散公司一审败诉。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见不散公司二审更换律师转而委托孙大勇律师团队代理上诉以谋求推翻一审判决。孙大勇律师经综合分析全案后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和论断主张均有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对北知院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形成市场区分的论断,孙律师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属同一类似群,诉争商标并非基于特定历史原因或市场因素而形成与引证商标共存的格局,如果承认诉争的在后商标因大量使用、拥有知名度而产生市场区分之主张的话,无异于鼓励同业竞争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罔顾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强行将在后商标做大做强,进而排斥在先权利人的正当利益。这既不利于有效区分市场,亦不利于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有违商标法宗旨。


20199月,北京高院发出终审判决,采纳孙大勇律师代表不见不散公司所提出的上诉主张并判决撤销北知院一审判决,不见不散公司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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