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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度大逆转,孙大勇律师团队助力深圳科软公司专利侵权抗辩终胜诉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1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郑州JBO公司指控深圳科软公司侵犯其名称为微孔反应板全自动快速清洗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本案一波四折,大成孙大勇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成功帮助委托人深圳科软公司两度逆转,最终胜诉。


1、一审败诉。经公开开庭审理,宜昌中院作出(2013)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深圳科软公司侵权事实成立,应当停止侵权并向郑州JBO公司承担巨额赔偿,深圳科软公司一审败诉。(大成孙大勇律师团队未参与深圳科软公司的一审代理)


2、首度逆转。深圳科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深圳科软公司向大成孙大勇律师团队寻求支持,希望帮助其推翻一审判决。鉴于科软公司已经委托二审代理律师,孙律师团队只能以提供咨询意见的方式向科软公司提供法律帮助。孙大勇律师团队经研判全部卷宗后出具法律意见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注射板的外侧连接有注射板移动机构的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最终湖北高院以此为由作出(2016)鄂民终1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定科软公司不构成侵权,科软公司二审胜诉。(大成孙大勇律师团队向深圳科软公司出具不侵权法律意见书)


3、再次失利。郑州JBO公司不服湖北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遗憾的是,在该程序中深圳科软公司没有再委托大成孙大勇律师团队出庭应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分析后,针锋相对的指出二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注射板的外侧连接有注射板移动机构的技术特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遂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368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湖北高院再审本案。(大成孙大勇律师团队未参与深圳科软公司的再审审查代理)


4、二度逆转。面对急转直下的不利形势,深圳科软公司不敢再有丝毫懈怠和侥幸,决定全面委托大成孙大勇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孙大勇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涉案专利的技术发展背景、技术应用场景,查阅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授权、确权审查文档,尤其是专利无效审查文件。借助新发现的专利无效审查文档,孙大勇律师团队代表深圳科软公司全面、详实的阐述了其对注射板的外侧连接有注射板移动机构的理解和认识并坚持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注射板的外侧连接有注射板移动机构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的主张。(大成孙大勇律师团队全面参与深圳科软公司的再审代理)


经过孙大勇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湖北高院审判委员会经慎重讨论、研究,最终决定采纳大成孙大勇律师团队的主张,于202011月发出(2018)鄂民再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16)鄂民终1200号民事判决。深圳科软公司实现二度成功逆转,再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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