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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怎么办 判决继续履行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3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Tags: 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怎么办,判决继续履行的情形

  孙大勇律师,坪山区企业法律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怎么办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很多人会就合同履行地进行一个约定,当然此后履行合同就要以约定的内容为准了。那要是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话,该怎么办呢有的人真的遇到过这样的情况,那么他们是如何处理呢

  一、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怎么办

  依据担保设立的原意,是为了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保证。如果主债务人履行了债务,那么主债权就得以实现,保证的设立就没有发挥实际作用;如果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才由保证人来代替主债务人来向债权人履行。这正表现了保证合同的附属性,即保证人是第二位的债务人。

  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的标的是金钱的,接受履行的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而保证合同一般是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人所保证的就是主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履行的标的就是一定数额的金钱,因此保证合同的履行地就是债权人所在地。

  如果保证合同所保证的主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保证人代为履行,就履行本身也就构成保证合同的履行内容,而履行的标的一般是一定数额的金钱。这本身也是一个合同关系,因此应该受合同法的约束。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履行地仍然是债权人所在地。

  将保证合同的履行地确定在债权人所在地,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符合保证合同设立的原意,有利于督促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繁荣。

  总上所述,我们认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地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确定为债权人住所地为宜。

  二、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判决继续履行的情形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形式。那么法院要在怎样的情形下才会做出继续履行的判决的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判决继续履行的情形。

  在我国合同法中,继续履行的方式因债务的具体内容不同而存在一定差异,其通常适用的对象是交付金钱、财物、票证、房屋土地等。判决继续履行的情形有哪些的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判决继续履行的情形

  继续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复到在正常履行条件下,非违约方能够达到的利益状态,是一种重要的违约承担方式。判决合同继续履行应具备如下条件:

  1、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就违约形态而言,通常是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绝履行,如果将债权人迟延作为一种债务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债权人迟延;而履行不能场合,则不会发生强制履行。

  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另外,强制履行要求须守约方选择,取决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职权代当事人作出此种选择。

  3、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的发生。否则,无异于强债务人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二、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

  对于金钱债务,不存在不能履行问题,是为各国通例,故理论上总能适用强制履行;而对于非金钱债务,依《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继续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比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花的代价远远超过合同上的利润。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规定此种情形,实际上是想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行使其履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主张强制履行,待一段很长的时间后始主张强制履行,则对于债务人未免不公。

  所谓;合理期限;,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最终要由法院在个案中具体地加以判断回答。

  的为您介绍的判决继续履行的情形以及不宜适用的条件。另外,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实在困难,如果实际履行则显失公平的话,也可以不判决继续履行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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