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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了但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8年6月3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我搞的是代购,有人主动想要做我的代理,于是我和她签订了一份进货协议合同,合同内容大意为她每月在我这进一定量的货,我跟她签的是三个月的合同,每个月完成20件,三个月之内完成60件,每个月没完成的按剩下的双数给我押金,做为下个月进货的钱,她同意也确认了这个合同,但一个月还没有完成,她却拒绝继续完成下去了,就不履行合同了。她自称我这个合同对她造成了一定压力,说我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不生效的,请问我该怎样解决这件事
  律师解答: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如果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是有效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赔偿你相应的损失。
  对于其他不履行合同的处理,合同法也作出救济的方法: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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