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商场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发布招租广告:将商场内部装修后分摊位出租,需要支付投资装修费3000元,每月租金5000元。孙女士得到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是到银行将还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提前取出,损失利息几千元。可是就在孙女士准备租赁摊位时,百货商场又宣布:因未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摊位不再招租,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百货商场双方协商处理;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商场不再接待。孙女士认为百货商场的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商场赔偿自己的几千元利息损失以及预期收入数万元,百货商场拒绝赔偿。随后,孙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百货商场向孙女士赔偿利息损失,但预期的收入损失不予支持。
解析:
百货商场发布的招租广告属于《合同法》上的要约,由于此要约已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不存在要约撤回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必要的准备工作。
本案中,百货商场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媒介发布要约广告,已经能够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孙女士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就孙女士而言,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从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百货商场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合同已经成立。
因此,百货商场应当对孙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的范围应当有所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是百货商场应当予以赔偿的,而孙女士所要求的预期利益的损失,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属于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