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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1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何谓“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

  《合同法》第407条“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是指受托人尽到了注意义务,对损失的发生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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