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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

发布时间:2015年7月13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地执结了一起复杂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先予执行案,解决了因此事引发的一系列矛盾纠纷,确保案结事了,各方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2009年6月11日,该院受理了原告彭某与被告江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江某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并没有将房屋交付原告管理,致使原告不能行使对房屋的管理权和所有权。为此,原告彭某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搬出该租赁房屋,并支付租金28000元。同时,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该院申请先予执行。该院于 6月15日裁定被告立即搬出该房屋,将房屋退还给原告管理,并将该案移送执行局执行。执行局执行人员立即向被执行人江某发出执行通知,并发出腾房公告,限被执行人在2009年6月19日前搬出该房屋,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但由于江某承租的彭某三壕六层门面房从事美容美发服务,对房屋进行了豪华装修,花费近百万的资金。租赁期限快到时,江某希望续租或得到补偿,但彭某认为合同没有补偿规定,拒绝支付补偿费用,也不愿继续将房屋租给江某使用。江某心理不平衡,抵触情绪较大,扬言如强制腾房将与房屋同归于尽,并多次到执行局吵闹。经了解江某经营该店曾一度红火,后因投资其它产业,引起亏损,债主常常登门索债,使该店无法经营下去,江某精神到了崩溃边缘。执行局研究认为,考虑该案的实际情况,如果强制执行,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决定先做工作,暂缓采取执行措施。通过多次并利用其亲朋好友做工作,江某勉强同意搬出。但在腾房过程中,因店中财物的权属,江某与彭某发生争议,江某又停止腾房。根据法律,执行中出现财产权属争议,可中止该案执行,等审理后执行。但考虑到该门面商用价值,如果经历审理程序至少要几个月时间,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大,以后执行难度也更大。执行法官要求双方就争议物品暂时不动,其它财产搬出,双方同意。江某在继续搬房过程中,又遭到第三人的阻拦,江某来法院反映情况,执行局全体执行人员赶到执行现场。经了解彭某已将该房屋租给了第三人,而第三人也准备租用该房屋做美容美发经营,第三人认为江某有些搬迁行为,将影响他们的利益,于是出面阻碍。了解情况后,执行法官认为如果第三人能接收江某的这些财物,对双方都有利。于是找来第三人进行协调,希望他们接收店内全部资产并适当给予补偿。但初调工作因双方要求相差悬殊未能达成协议。2009年7月3日,执行局法官召集彭某、江某、第三人三方进行协调。协调中彭某又提出要从补偿款中扣除所欠租金 28000元及延期腾房损失36000元;江某提出彭某尚在其店签单消费50000元,要求支付。第三人只同意支付70000元补偿款。执行法官根据了解的情况,对双方的责任进行了明晰,对他们存的错误进行了批评,并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了解释,要求双方从和气生财目的出发,息诉了事。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最后达成由第三人接受江某的全部财产,补偿江某损失8万元,彭某与江某的债务两抵后,由江某从法院领回4万元补偿款的协议而结案。彭某向法院申请撤回对江某的起诉。一起先予执行案,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圆满执结,并连带化解另外两起矛盾和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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