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合同终止
经典案例
合同知识
合同诉讼
合同履行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合同终止
经典案例
合同知识
合同诉讼
合同履行
合同效力
合同纠纷
合同订立
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
合同范本
合同违约
合同保全
合同新闻
首页
>
律师文集
>
合同终止
人民法院能作为提存部门吗?
发布时间:
2015年3月27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公证处为法定提存部门,提存地无提存部门的,可向当地基层法院提存。 人民法院是不能作为提存部门的。如双方互负债权债务的,一方要向另一方履行的,而对方因负有对方债务(或有别的居心,如有意让对方违约而加重对对方处罚,或希望用其较小的债权抵消欠对方较大的债务)而不受领的,可将款项向公证部门提存。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公证部门才能作为提存单位。
人民法院不能作为提存部门,只有公证部门可以。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你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权行使
3.提存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4.合同解除后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5.提存的原因及法律后果
合作网站
B
滨江刑事律师
C
常德合同房地产律师
常德婚姻财产律师
常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律师
常德劳动维权律师
常德离婚律师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D
大理合同律师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
大理离婚律师
大理刑事律师
G
贵阳公司法律顾问
贵阳合同律师
贵阳刑事律师
贵阳知名律师
H
黄岛区刑事律师
J
嘉定刑事律师
K
柯桥合同律师
柯桥交通事故律师
柯桥劳动律师
柯桥离婚律师
柯桥律师
昆明房产律师
昆明建筑工程律师
昆明刑案律师
N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刑事大律师
南宁刑事律师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P
沛县婚姻家庭律师
Q
齐齐哈尔资深律师
青岛劳动争议律师
琼海刑事律师
S
陕西刑事律师
上海特许经营律师
绍兴案件律师
绍兴交通事故律师
沈阳毒品案件律师
石家庄劳动争议律师
石家庄知名著名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
天水知名律师
W
温州死刑辩护律师
温州资深刑事律师
武汉海事海商律师
X
萧山赌博犯罪律师
萧山经济犯罪律师
萧山离婚律师
萧山刑事律师
萧山刑事律师
Y
盐池律师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3798506762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