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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债的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3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催债的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前年,张某借给高中同学徐某2万元,没有打借条,当时他承诺尽快还钱。可一直拖到今年10月他都不还。其间,张某们就债务的偿还互相发过多次手机短信,他都承认此事,可就是不愿还钱。张某想起诉到法院要求徐某还钱。请问,张某可以把手机短信作为借钱给徐某的证据吗?
【评析】
短信属于数据电文。我国《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张某借款给徐某,虽然没有任何的借款合约,但是有短信联络,依据上述规定短信可作为证据使用。
但手机短信要想充分发挥其证明力,就应当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它必须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记载的内容,并且可以供随时调取和查用;还要能够识别短信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因此,张某一定要确保几次向徐某要钱和他承诺还钱的短信确实是从张某手机发到徐某手机上了,并且几次交流的时间要吻合。此外,短信内容上要有徐某承诺还钱的意思表示,交流的内容要有连贯性。为确保该证据的有效,张某可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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