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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7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1)期限届满而终止
       2)《合同法》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法》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将租赁物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合同法》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合同法》231条规定,当租赁物由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导致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终止双方当事人间的租赁关系。
      6)《合同法》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为不定期租赁。
      7)《合同法》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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