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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问题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7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形成

  (一)合同争议的概念

  所谓合同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权利行使、义务履行以及利益分配有不同的主张、意见、要求的法律事实。

  合同关系的实质是通过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资源配置。而在合同的权利义务框架中,权利与义务是互相对称的,一方的权利即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一旦义务人怠于或拒绝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则其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争议势必在所难免。在某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都无意违反合同的约定,但由于他们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某些事实有着不同的看法和理解,就容易酿成合同争议。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合同立法中法律漏洞的存在,也会导致当事人对于合同事实的解释互不一致。总之,有合同活动,就会有合同争议。

  合同争议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合同争议发生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如果某一争议虽然与合同有关系,但不是发生于上述过程中,就不构成合同争议。第二,合同争议的主体双方须是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此类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合同争议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形成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形成争议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但绝大多数争议是合同当事人主观原因造成的。

  1、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不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价格合同,在订立建设施工合同时,就要根据工程大小,工期长短,造价的高低,涉及其他各种因素多寡,选择不适当的合同形式,会导致合同争议的产生。

  2、合同主体不合法。《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也就是说作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订立合同最基本的主体资格。《建筑法》还要求施工企业除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但是,当前一些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或无资质等级承包工程,造成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争议的发生。

  3、合同条款不全,约定不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不全,约定不明确,引起纠纷是相当普遍的现象,也是造成合同纠纷最常见、最大量、最主要的原因,当前,一些缺乏合同意识和不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发包人或承包人,在谈判或签定合同时,认为合同条款太多、繁琐,从而造成合同缺款少项;一些合同虽然条款比较齐全,但内容只作原则约定,不具体、不明确,从而导致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产生。

  4、草率签订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其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关系,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义务受法律约束。但是目前一些合同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签定合同不认真,履行合同不严肃,导致合同纠纷不断发生。

  5、缺乏违约具体责任。有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只强调合同的违约条件,但是没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也没有做出具体约定。导致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争议的发生。

  (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主要内容

  在我国建设市场活动中,常见的合同争议集中在承包人同发包人之间的经济利益方面。大致有以下一些内容。

  1、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发包人不予承认,或者发包人同意支付的额外付款与承包索赔的金额差距极大,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其中,可能包括: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提出索赔的证据不足;承包人对于索赔的计算,发包人不予接受;某些索赔要求是由于承包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发包人引用免责条款以解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发包人致使承包人得不到任何补偿。

  2、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赔,发包人不予承认。承包人认为工期拖延是由于发包人拖延交付施工场地、延期交付设计图纸、拖延审批材料样品和现场的工序检验以及拖延工程付款造成的;而发包人则认为工期拖延是由于承包人开工延误、劳力不足、材料短缺造成的。

  3、发包人提出对承包人进行违约罚款,扣除拖延工期的违约罚金外,要求对由于工期延误造成发包人利益的损害进行赔偿;承包人则提出反索赔,由此产生严重分歧。

  4、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严重施工缺陷或提供的设备性能不合格而要求赔偿、降价或更换;承包人则认为缺陷业已改正、不属于承包方的责任或性能试验方法错误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5、关于终止合同的争议。由终止合同造成的争议最多,因为无论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都会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但是,终止合同可能是在某种特殊条件下,合同双方为避免更大损失而采取的必要补救办法。为此,合同双方应当事先在合同中规定终止合同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便于争议的合理解决。

  6、承包人与分包商的争议。其内容大致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争议内容相似。

  7、承包人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的争议。多数是货品质量、数量、交货期和付款方面的争议。

  二、解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一般方式

  为了尽可能减少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最重要的是合同双方要签好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认真地进行磋商,切不可急于签约而草率从事。其次,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尽可能将执行中的问题加以适当处理,不要将问题积累,尽量将合同争议解决在合同履约过程中。

  公正、全面、及时地解决合同争议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领域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合同争议,即协商和解;调解;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所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一旦发生,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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