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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0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法》所指的合同变更是指狭义的合同变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变更条件包括:(1)原已存在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所进行的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解除具有的法律特征:(1)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3)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二是解除权人一方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合同解除的类型有: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合同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把原订合同废弃。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相似,两者不同之处在于: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订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

  除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外,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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