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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不签协议判无效返还押金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家住西林县那佐乡的吴某相中了县城的一栋房子,便与房主李某口头协商转让事宜,并交了押金及部分购房款。后来,因吴某筹不齐房款而放弃购买,房主李某不愿意退还押金。吴某为此打起官司。

  2009年2月8日,吴某与房主李某口头达成买卖协议,约定吴某购买李某的一栋楼房:房屋总价46万余元,吴某预付购房押金6万元,待吴某支付28万元后,李某即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余款在办完过户手续后1个月内支付。

  事后,吴某支付了6万元购房押金给李某,1个月后又给付了12万元购房款。此后吴某便无法筹措到购房款,其妻即通过手机短信告知李某无法付清购房款。后来,李某便将这栋楼房卖给了别人。

  2009年6月,李某退还吴某12万元,但6万元押金迟迟不退。吴某多次催还未果,只好把李某告到西林县人民法院,要求退还押金6万元。

  开庭审理时,李某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退还押金,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双倍返还押金。因吴某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他有权把房子卖给别人,并有权不退押金。

  日前,西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转让要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吴某和李某达成的房屋转让口头协议依法无效,李某收取吴某的6万元押金没有法律依据,判决其全部退还。

  ★法理评析★

  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吴某与李某达成房屋买卖口头协议后,按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双方未按规定签订书面买卖协议,故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依法无效。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李某与吴某达成的房屋买卖口头协议无效,李某因此取得吴某的6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决其退还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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