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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位农民工被劳务派遣“坑了”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55岁的高传成和20多位工友聚在一个小房间里,不停地抽烟,等着隔壁的经理叫自己的名字。一个多月以前,他们接到通知:终止劳动合同。18日,经理要和他们每个人谈判,上午一拨,下午一拨。

  “我们算是什么,怎么说不用就不用了?”高传成问记者。

  2010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以40位农民工的劳务派遣为缩影,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务派遣不规范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期望40位农民工的劳务派遣之惑能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与反思。

  1、工人不满:工作18年,合同被终止

  高传成是山东人,1992年3月,他就来到北京干这份工作。18年了,他只回过两次家,在家呆的时间加起来不到两个月。他说,这么多年背井离乡,就是为了挣钱养家,有个生活保障。后来,为和家人团聚,他把老婆孩子接到了北京,租了一间民房。高传成告诉记者,这是一所像“狗窝”的房子:屋顶只是一层石棉瓦,一有刮风下雨,屋里呆不住人。“这些天北京真冷。”

  来自吉林的老赵在料场工作了16年,他对这份工作并不满意:全年365天,没有一个休息日,一天24小时,要随时待命,他曾经在除夕彻夜工作。更糟糕的是,2002年,他得了肺炎,当时自己花了3000多元看病。老赵认为,得病与工作有关。卸载焦炭产生大量粉尘,公司没有给工人们发放任何防护装备。更让老赵生气的是,治病期间,公司没有给他发工资。

  这是一份什么工作?据首钢总公司运输部人力资源部一位负责人介绍,首钢物资供应公司采购的焦炭运到料场之后,运输部负责用机械卸载,但大型机械卸不干净,车厢内的剩余焦炭需要人工清除。这位负责人说,运输部有20余人负责机械操作,负责人工装卸的外用工是物资供应公司招用的。

  高传成和老赵就是这样的外用工。但是他们签合同的对象却不是首钢物资供应公司,而是“北京市泰联华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泰联华公司”)”。他们告诉记者,合同是一年一签,而且被经理收走了。

  不满归不满,高传成还是对这份可以养家糊口的工作充满了感情。不料2009年11月26日,他和工友们收到了一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因我公司和首钢供应公司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不再续签。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北京市泰联华贸易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12月31日终止。”

  经理告诉了他们补偿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算,每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工资以2000元计,两年共计4000元;每年补偿加班费等费用550元,两年共计1100元。也就是说,每人总共可以得到5100元的经济补偿。

  “我今年59岁了,老家的耕地已经承包出去了,就这样回家,我吃啥喝啥?”老赵有一连串的疑问,“我们很多人的工龄都超过10年了,公司为什么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什么经济补偿只算这两年的?工作18年的和刚来两年的,补偿金能一样吗?”

  公司虽然从2008年8月开始给他上了“五险”,老赵还是担心,没有交够年限,“我领得到保险金吗?”

  还有一些人没有保险。高传成说:“我的要求并不高,我只要最低额度的社会保险,让我有一些生活保障就行了。”

  2、记者调查:纠纷源于劳务派遣

  于春凤是一位中年女性。作为泰联华公司的经理,最近她忙得焦头烂额。在与工人们谈判的间隙,于春凤和记者聊了聊。

  “最近公司效益不好,近一年来,我们都是搭钱给工人开工资,现在终止劳动合同,给工人发补偿金的钱,也是我们向兄弟单位筹借的。”于春凤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卸一车焦炭,物资供应公司给我们的劳务费是53.33元,我们给工人开50元,还要养活行政人员,给工人上保险,交残疾人保障金,以前活儿多,还可以周转,现在活少了,确实是入不敷出,我们正打算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于春凤告诉记者,在与首钢物资供应公司谈劳务用工合同续约的时候,她要求对方提高劳务费标准,但是遭到拒绝。“我们只能终止和供应公司的合同,这样一来,和这些农民工的合同也就只能终止。”

  经理的苦衷并没有得到工人们的同情。他们也向记者算了一笔账:以前活儿多的时候,经理每个月都能挣100多万元,她既没给我们提高工资,也没让我们休息,现在活儿刚一少,她就要终止合同,只给那么一点补偿,这合理吗?

  但是于春凤认为这样的补偿是符合规定的。她特意找来了刊登在2008年4月10日《北京晚报》上的一则消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要付补偿金》。在这则消息中,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调研员李长保说,《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于春凤特意向记者指出了李长保的这段话:“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要以2007年12月31日为界进行分段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原来的劳动合同或者企业条例中并没有相应的补偿规定,那么,2007年12月31日前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是不能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的。”“他们不了解政策,所以才提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于春凤说,“如果2008年之前的工龄也计算在内,经济补偿金将高达上百万元,我们也承担不起。”

  “分段计算主要针对的是私营企业,如果是国有企业,就不适用了。”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时福茂说。对在2001年10月前国有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除支付2008年1月后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计发劳动者自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10月这一段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的,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泰联华公司到底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它跟首钢到底是什么关系?对此,泰联华公司的工作人员称,他们跟首钢没有关系,是独立核算的法人。而农民工们则认为,泰联华就是首钢的下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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