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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合同未生效谁之责?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常州一家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在一起涉外经济合同中,提供律师合同见证服务。结果这份合同因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而未生效,于是,这家外国公司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由于合同未生效造成的经济损失。

  去年上半年,常州某外贸企业想与美国某贸易公司合资成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签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时,常州某律师事务所受中方企业委托,指派律师到场,为这份合同作了见证。之后,美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投资款,但受某些因素影响,合作项目一直没有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最终导致合同没有生效。2009年10月,美国公司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律师事务所对合同未生效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常州市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律师事务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证明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与原告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律师事务所不是受原告美国公司的邀请进行律师见证,与原告之间也没有签订其他相关的法律服务协议,所以原告因合同未生效导致的财产损失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最后,法院一审未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身份在场,以律师的名义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与公证相比,律师见证属于私证,其作为法律证据的证明力要比公证要小,仅仅起到证明的作用。而且,作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律师见证中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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