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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拆迁户买安置房不具备法律效益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0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施某不具备拆迁安置资格,却与开发商签合同购买安置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商逾期一年仍没交房,施某诉至法院。

  日前,仓山法院判定双方的购房合同无效,施某要求开发商支付几十万元赔偿款的诉请也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2008年,施某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每平方米3000余元的价格购买某小区一套房产。随后,施某按合同约定交了36万余元购房款。

  按合同,当年9月开发商就应交房,却迟迟不交。逾期一年后,施某认为开发商违约,遂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交房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0余万元。

  仓山法院审理时,某开发商辩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因为某小区属于拆迁安置房,所属地块属于划拨地,只能用于拆迁安置中的产权调换安置。施某不是拆迁安置户,在没有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前,转让无效。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施某要求交房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开发商同时认为,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的性质,因此合同无效,对方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施某辩称,双方签订合同时,开发商明知是安置房还与购房人交易,所以过错在开发商。审理中,因确认合同无效,施某提出退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开发商赔偿26万元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某开发商将国家划拨作为拆迁安置用地所建的拆迁安置房卖给施某,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因合同无效,自始无法律效力,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自然也归于无效。虽然施某提出开发商应赔偿26万元的诉请,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金额,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开发商退还施某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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