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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3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对于要约的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如何处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 并构成还价。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 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 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 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 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国际商事合 同通则》第2.11条的规定与公约该两款的规定是一致的。
      本条的规定参考了美国统一商法典、公约以及通则的规定,本条的意思与公约及通则的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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