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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企业补偿吗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2年7月15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Tags: 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企业补偿吗,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孙大勇律师,深圳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企业补偿吗

  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给企业补偿吗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离职时发现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费用,如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造成企业损失的应承担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确立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对劳动者辞职并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法》的立法意图是相当明确,具有积极社会意义,目的是为了保护在劳动法律关系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志趣和爱好,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身的价值,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符合现代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需要;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而且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也不需要赔偿。


  目前我国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违约金,并且与劳动者的月工资相比较;违约金;畸高,一般都超过劳动者的年工资2-3倍;劳动者在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行使法定授权,不违反《劳动法》,不构成;违约;,也不存在支付违约金问题;即便是将所谓;违约金;理解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应当合理限制。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经济活动当中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时候并不只是表面上签上名字那么简单,签了就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承担的法律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承担的法律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代理人负连带。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二、委托代理合同无效的情形

  属于因无效代理订立的无效合同,包括以下情况: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

  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因此,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非经委托人指示的,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得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据为己有。


  由此可见,委托合同是代理的一种根据,委托合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代理的一般规范。但是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并不完全一致。委托合同所调整的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他们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2、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办法来解决。因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结果直接由委托人来承担,所以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总要挑选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良好信誉的人来担任。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严格的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非经委托人事先授权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务擅自转委托他人办理。


  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


  受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例如买卖、借贷、诉讼、登记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务,例如委托去医院探视病人、在生日晚会上代读生日贺词、受托抄写文稿、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但是,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不得进行委托。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时是亲友或熟人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与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无偿的,但是,在法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一些较为复杂、履行的要求较高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有偿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解委托合同的有偿性时,应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与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相区别。后者并非合同中的对价关系,因此并不表现委托合同的有偿性。


  5、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一经成立,无偿有偿与否,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受托人主要有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报告的义务、转移受托事项所得权益的义务等,而委托人则主要有进行指示、提供和补偿委托事务必要的费用的义务、以及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支付报酬的义务。


  6、委托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订立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还应有受托人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承诺。如果受托人予以承诺的,则委托合同自该承诺生效之日起即成立,无须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种行为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委托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承担的法律的全部内容。在签订相关的委托代理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核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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