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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率怎么计算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3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Tags: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率怎么计算,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孙大勇律师,福田区专业合同网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费率怎么计算

一个新的保险的产生,伴随着的是人们对它的不断了解。诉讼财产保全险作为一个新的保险,大家对它还不是很了解,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诉讼财产保全险费率怎么计算下面带大家去了解。

一、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保险

财产保全险,是财产保全申请人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约定财产保全险保险权利义务。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财产保全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财产保全险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二、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费率怎么计算

诉讼财产保全险的费率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及风险的情况,费率会有所变化。但是具体和财产类保险类似:

投保财产险需要提供“资产负债表”,根据财产总额和投保对象再测算出保费。财险的费率考虑好多方面的,一般与该财产的价值有关。

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的费率由底到高,平均费率在千分之1.2左右。

1、保险费率,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保险费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保险人承保一笔保险业务,用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就得出该笔业务应收取的保险费。

2、费率构成:

纯保险:保险额损失率+稳定系数:附加:/纯保险收入总额

但是由于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其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所以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时,一般会收费在0.2/100左右。

三、不能购买诉讼财产保全险的情形

法院在发现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时,有权拒绝其提供保险担保: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承担保险能力的情形;

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

有拒不承担保险担保的行为,且不能证明其合法性;

在保险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保险人不按照法院要求出具担保书及相关材料证明的;

有其他经法院认定足以影响承担保险的行为

对于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它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够购买,必须是在保险人有能力购买且具有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购买。它费率的计算与其他保险一样,都是根据风险来确定费率,因为其风险较高所以费率也较高。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诉讼财产保全保险的知识,希望对大家又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想了解的可以致电.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中,可能会由于一些原因,致使案件暂停或不能进行下去,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助于自己对案件的认知。那么,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接下来,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为您解答。

新民事诉讼法的保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新的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保全制度,首次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

现行民诉法对行为保全问题未作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作了相关规定。

新法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102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诉讼只是单纯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不需要申请执行,不存在有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不是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请求,故法院不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否则就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这里法律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是否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的。如果法院已经认定诉讼是确认之诉,那么就不能再做出保全裁定。

通过上述的了解,相信大家对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可知,由于某些原因,使案件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需要注意的是,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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