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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是否视为解除合同通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费该如何收取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0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Tags: 提起诉讼是否视为解除合同通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费该如何收取

  孙大勇律师,福田区股权转让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提起诉讼是否视为解除合同通知?

在日常生活中,建立合同关系是进行各种交易的前提,合同也是保证正常交易防止事后出现纠纷能够有所依据的关键,可是世道无常,总会有计划赶不上变化的事情发生,当出现合同的一方要解除合同,并且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这样提起诉讼是否视为解除合同通知呢为了帮助大家解决这个问题,的便整理得出了下文,请您仔细地阅读。

提起诉讼可以视为解除合同的通知,具体的解释如下:

一、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有解除合同权利一方的当事人只需要单方面通知合同的相对方,并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即合同在约定的条件或法定条件成就时解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也是一种形成权,是解除权利人依自己的通知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解除权利人的通知行为直接导致合同的解除,但法律只规定了通知行为可以解除合同,但未规定通知方式。司法实践中,解除权利人经常因通知不能到达合同相对方或者因为通知形式不利于事后取证,以致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时无法举证而使解除权落空,且还可能因为继续履行合同遭受损失,解除权利人的法益得不到救济,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现实的处理情况。采取何种通知方式对能否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十分重要,现实中,解除权利人采取口头通知相对方,这种方式比较方便快捷,但如果相对方是违约方,解除权利人的解除权可能因为违约方的规避法律或在诉讼中不认可通知的事实而最终落空;解除权利人通知相对方时,相对方可能因下落不明,致使通知无法到达或及时到达而使解除权利人无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穷尽各种通知方式后,许多解除权利人直接通过起诉送达告知相对方和相对方应诉作为能知解除合同的方式,而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式。

首先,这一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完全符《合同法》立法本意。解除权利人借助于司法公权力的介入救济私权利,通知是解除权利人真实意思表示,通过送达起诉状副本或应诉告知相对方解除权利人按照约定或法定条件成就时已行使解除权,这一行为可视为解除合同的通知已到达对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其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救济,为解除权人的合法权利提供司法强制力,不存在公权力干涉私权利,也不违反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法院实质还是对解除权人按合同约定或法定条件解除合同效力的确认。最后,有利于维护解除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合同的安全,并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于那些恶意违约的相对人来讲,由法院及时送达起诉状,通知其解除合同,是解除权人充分利用法律手段,节省环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鉴于法院最终解决纠纷的权威效力,更有利于及时维护合同安全,同时相对方作为被告,也同样享有各种诉讼权利,其对合同解除的异议权并未丧失,而是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更有利于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

在阅读完上文后,想必您已经知道了关于提起诉讼是否视为解除合同通知这个问题的答案了。提起诉讼是可以视为解除合同的通知的,并且这种方式比在诉前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更有利,没有潜在的风险问题。而且还能通过法律公正的程序维护好自己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费该如何收取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典型的确认之诉,需经历法院判决的程序,而该程序能进行的重要前提除了立案则是缴纳相应诉讼费。法院对诉讼费的收取分为财产类案件和非财产类案件两类,那么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费该如何收取呢,它属于哪一类案件呢,将在下文中进行详细描述,请您往下阅读。

一、什么是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诉争的法律关系有些属于人身关系,有些属于财产关系,但是这些法律关系本身并不等同于财产给付。如合同,并不能说这个合同无效)就是财产给付行为,更不能把这个合同中所约定的财产给付数额作为这个合同关系无效)的“价格”。如果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是不是说这个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属于财产案件,但是它包含的财产为零,因为它是无效的确认之诉的特点是当事人只要求确认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并不直接要求法院判令某种给付。确认之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所具有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有争议。这个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争议就是诉讼标的,而不是将争议中涉及的财产作为诉讼标的。

二、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费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的规定,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依据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按比例进行收费: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除此以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的还规定了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破产案件中的涉及财产或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而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不要求返还财产的案件,应属于非财产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进行诉讼费收取。

因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费由于诉讼标的未确认合同效力,并非确实的金额,不应按照财产案件进行收费,而应按照非财产类案件进行诉讼费的收取,实践中,该问题在不同地区的法院认定可能不同,若遇到按照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的情况,当事人可根据法条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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