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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胜诉案] “不见不散”公司专利无效案终胜诉

发布时间:2020年4月21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摘要:

近日,大成深圳办公室孙大勇律师团队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完全支持了孙大勇律师提出的、关于刘某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裁定孙大勇律师代理的不见不散公司专利无效案胜诉。至此,不见不散公司请求宣告刘某专利无效一案走完专利复审委行政审查程序、北京两级法院的司法审查程序、最高院的审判监督程序等全部的行政、司法程序,终于以大成委托人的胜诉为结局画上圆满句号!

 

正文:

刘某拥有一款名称为“一种扬声器和小型音响”的实用新型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刘某授权深圳A公司对深圳市不见不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见不散公司)展开专利侵权打击。深圳A公司首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指控,并索赔巨额赔偿;其次,深圳A公司依仗其拥有的专利权向阿里巴巴、天猫、淘宝等网络交易平台发起侵权投诉,要求下架不见不散公司的多个爆款产品。阿里巴巴、天猫、淘宝等网络交易平台根据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规则,将不见不散公司的多个爆款音箱产品下架。

 

深圳A公司的作法对不见不散公司的网上交易产生重大冲击,产品销售额直线下降,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不见不散公司遂在另一著名小型音箱提供商深圳市战音科技有限公司的大力推荐下委托孙大勇律师团队进行不侵权抗辩。

 

据了解,战音公司曾因专利侵权指控被深圳中院、广东高院判定专利侵权成立,需要承担停止侵权和巨额赔偿的法律责任。孙大勇律师团队受战音公司委托向最高院提出申诉并成功启动了最高院的司法审判监督程序。经孙律师出庭代理后,最高院最终采纳孙律师提出的战音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诉讼主张,遂判决撤销深圳中院、广东高院两级司法判决,终审认定战音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无须承担任何侵权法律责任!

 

针对不见不散公司所遭遇到的专利侵权指控,孙律师组织团队律师对刘某的专利展开全球专利的检索和分析。经检索分析,孙律师认为刘某的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依法应当被宣告全部无效。鉴此,孙律师代理不见不散公司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过孙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和庭审辩驳,20149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最终采纳孙律师的无效主张,宣告刘某的专利全部无效!

 

201412月,刘某不服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决定,向当时中国新成立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专利复审委。鉴于涉案专利对不见不散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为避免人民法院推翻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审查决定,不见不散公司决定委托孙律师出庭支持专利复审委的抗辩。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专利复审委及不见不散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遂于20152月作出一审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见不散公司一审胜诉。

 

随后,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的刘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为避免刘某二审翻案,深圳市不见不散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维尔晶科技有限公司(维尔晶公司)决定共同委托孙大勇律师以案件第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专利复审委的抗辩。

 

因案情复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专利复审委及不见不散公司、维尔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遂于20173月作出终审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上诉请求,专利复审委、不见不散公司、维尔晶公司二审胜诉。

二审判决后刘某仍心有不甘,其坚持认为涉案专利具有创造性,依法应当维持有效。专利复审委以及两级法院的司法裁判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于是刘某向中国最高院提出申诉。最高院经严格审查、审慎判断,最终决定受理刘某的申诉并同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查此案。

 

一般而言,最高院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决定本案最终胜负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绝不可等闲视之,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满盘皆输。为打赢最后的诉讼保卫战,不见不散公司决定继续委托孙律师团队代理本案,以夺取最后的胜利。

 

针对刘某的申诉主张,孙律师代表不见不散公司向最高院提交了答辩意见。最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重查此案后认为,孙律师提出的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能够成立,中国专利复审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孙律师提出的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程序合法、事实理由充分,遂裁定驳回刘某提出的全部申诉主张。至此,不见不散公司申请宣告刘某专利无效一案走完行政审查程序、司法审查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全部的行政、司法程序,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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