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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何谓保管凭证?为何保管人有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7年8月6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保管凭证,是指由保管人出具的用于证明确实存在保管关系的单据,它表明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保管物。保管凭证既是保管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据,又是保管物验收凭证。保管凭证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保管人、寄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2、保管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性质等情况。3、保管的地点和特殊的保管要求等。4、保管的时间。5、保管费用的约定。6、当事人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保管凭证最主要的作用在于证明保管物已经交付,保管合同成立。同时保管凭证又是当事人义务履行的依据和发生纠纷时裁判的依据。在没有保管合同的情况下,保管凭证同时还是保管合同的表现形式。
  《合同法》第368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依此规定,给付保管凭证是保管人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品,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值得注意的是,给付保管凭证并非保管人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交易习惯并不要求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则从交易习惯,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不需要给付保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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