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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

发布时间:2017年3月16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企业产权项目进场挂牌转让,启动了转让方和参与受让活动的竞买人以订立交易合同为目的的交易过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然而,一部分交易当事人对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不以为然,发生了一系列缔约过失行为。

  目前,产权市场中时有发生的缔约过失行为的情形有:转让方提交并发布的信息存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问题;具有受让资格的竞买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退出交易进程;达成交易条件而一方拖延订立合同或不按约定订立合同。上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交易双方参与交易活动,特别是在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转让方与竞买人虽然尚未构成合同关系,但已进入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交易进程,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而履行必要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合同前义务。如转让方或竞买人无故中止或退出交易进程,就必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为交易当事人的支付成本以及与交易相关的费用,还包括丧失的时间成本。此外,缔约过失行为的发生往往还会损害产权市场的公信力。

  进场交易过程中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有三个要件:一是相对当事人的损失存在,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或未尽守约、保护义务而造成他方的损失;二是行为人有过错,包括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故意或过失的过错;三是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失由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

  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合同责任,经常被人们忽视。缔约过失责任往往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责任方式主要是赔偿对方的损失;合同责任是有效合同框架下的民事责任,可以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多种形式。所以,产权市场应当建立健全缔约过失责任追究制度,以有利于促成交易,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权市场适用的是遵守交易规则指引,并以转让公告明示具体转让项目在交易进程中转让方或竞买人发生违规违约情形时交易保证金的处置, 作为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他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失进行赔偿的救济手段。

  交易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没有合同关系或合同没有生效的情况下,当一方遭受损害时,无法追究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如果运用侵权行为责任来寻求救济, 有时难以达到目的;而强调缔约过失责任,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产权市场建立健全缔约过失责任追究制度,一方面能够促使交易主体大胆寻找买卖对家,增加成交机会,交易当事人因对方违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可以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警示参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必须诚实信用,因为自己的过错或过失都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更何况,交易活动由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行为还受到交易规则和明示约定的约束。因此,产权市场应当打造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切实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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