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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诺撤回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8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法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释义:本条是对承诺撤回的规定。
  承诺撤回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承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开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允许受要约人在一定条件下撤回承诺符合其意志,也有利于使当事人根据市场交易的变化而作出是否缔约的决定,以实现其利益。而根据发信主义,承诺在承诺通知发出之后即生效,承诺人不可能撤回其承诺通知,即使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这实际上法律不授予承诺人撤回承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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