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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动者权益 合肥对单位经济处分权设定上限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3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为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修订《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成为今年合肥市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立法计划。今天,合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将审议《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修订稿草案)》。而劳动合同期内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公众关心的问题,将成为审议焦点。
  服务不成中介退钱
  草案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在服务场所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草案还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求职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另外,草案还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的11项禁止性行为,如提供虚假就业信息、非法介绍童工就业、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扣押求职者证件或者收取押金等。
  不得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出续约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都认定或者视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但是,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采取迫使劳动者辞职、设立关联企业、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违法进行劳务派遣或者违法进行业务外包等方式,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草案参照广东省的规定,规定了7种恶意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劳动者工作年限是计算经济补偿和确定是否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依据。草案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另外,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已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改制、主辅分离、政策性破产、企业关闭退出和富余人员安置等规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岗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利用强势地位,不明确约定工作岗位,或者约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及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履约过程中,用人单位滥用管理权,无正当理由随意调岗,降低劳动报酬,导致劳动纠纷的情形屡见不鲜。
  为此,草案规定,除法律法规准许调整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的约定,未经劳动者同意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草案同时明确,劳动者虽未明确表示同意调岗,但已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并领取新岗位工资的,可以视为该劳动者已经认可其工作岗位的变更。
  经济处分不能太高
  现实中,时常发生用人单位恶意对劳动者处以高额经济处分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对用人单位经济处分权予以必要限制。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条例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在五日内退还超过规定处分金额的部分。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件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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