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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证据链诉讼时效中断

发布时间:2015年7月31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时间:2005年10月27日)。
  裁判要旨:义务人未能对权利人提交的数次赴义务人所在地主张权利的差旅费等证据提出有力的反证。综合考虑本案证据和事实.权利人两次发函、第三次对账,以及自2001年1月8日至2002年1月日期间的数次出差行为。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能够证明诉讼时效连续中断,诉讼时效未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巴威公司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关于“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之规定,本案系争锅炉差价请求权诉讼时效应该从巴威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由于1997年6月3日关于达拉特电厂4#锅炉交货进度和资金问题的协议>第2条明确约定4#锅炉的合同价格最终价格按国家计委等部门批准价格执行,因此,在1998年月31日国家计委2627号文件调价通知及其附件下发后,4#锅炉价格即已经确定,需方应该按照该价格支付价差:作为卖方的巴威公司亦应知道该文件及其附件的内容并依此向需方主张价差补偿:虽然按照一般常理,自文件下发之日至巴威公司实际知道文件内容之日问,可能存在一个合理期间,但即便不考虑此种因素,严格地从国家计委2627号文件下发之日开始计算,也不发生诉讼时效经过的问题。尽管巴威公司在该文件下发后的8个月后即1999年8月日与蒙达公司进行对账并形成对账纪要中并未提出价差问题,但巴威公司已在2000年8月21日与蒙达公司通过传真进行的第二次对账中提出价差主张,此时并未超过<民法通则>第135条所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又根据民法通则>第141条关于“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本案系争诉讼时效应从2000年8月21日发生中断并重新起算。
  在二审庭审质证中,巴威公司提出其在2000年8月21日通过传真与蒙达公司进行第二次对账后,又先后两次向电力总公司发函主张差价款,并于年1月8日至9日、2001年6月17日至23日、2001年7月20日至日、2001年12月16日至19日、2002年1月20日数次去内蒙要求电管局、蒙达公司给付价差欠款和对账,并提供了相应的火车票、飞机票,住宿发票等差旅费单据,以及蒙达公司工作人员王铁锁于2001年12月17日在1999年月25日对账纪要上签署“2000年抵账400万元蒙达公司未执行”的证据。本院认为,尽管<达拉特发电厂二期工程2×330mw锅炉供货合同>签订于年9月8日,但合同履行时间却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其中,根据交货的运输单据记载,锅炉交货一直延续到1998年6月;1999年2月1日,蒙达公司4#锅炉通过了168小时运行并移交生产;1999年6月进行了燃烧调整试验i蒙达公司最后付款日则是200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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