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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商抚养费 约定违约金有效

发布时间:2015年2月3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石梅和周军于2008年协议离婚,在协议中双方约定:孩子归石梅抚养,周军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岁,如果周军超过3个月不支付抚养费,则需要支付给石梅5000元违约金。2010年6月至今,周军认为协议无效一直未给付抚养费,石梅要求周军支付5000元违约金。为此,她来到司法所求助。
  怀柔司法局工作人员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有效。虽然夫妻关系与《合同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区别,但离婚协议的性质在法律上应当被认定为合同的一种,是双方经过合意所产生的,应当受《合同法》调整。因此,受《合同法》调整的离婚协议当事人若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时不符合约定的,理应承担《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自然违约金条款也适用于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石梅与周军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关于违约金的金额问题,可以由双方自由约定;但是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在司法程序中都面临由法院调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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