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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收标的物构成违约

发布时间:2014年5月30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合同法》第143条规定,由于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标的物,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这时标的物的风险若再要求出卖人承受,是不合理的,理应由违约方承担。商品房买卖亦是如此,若基于买受人原因而拒绝接受标的物,风险也应自买受人应当受领之日起转由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1条第2款也是基于此而规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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