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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催收通知的证据认定解析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在借款合同中,金融机构保全自己权利的方式就是对贷款及时地催收,以避免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催收的各种方式中,成本最低最常被金融机构使用便是邮寄送达催收通知。
  但是,一旦产生纠纷而形成诉讼,债务人经常抗辩没有收到债权人邮寄送达的催收通知。或者虽然收到了,但是其邮寄的不是催收通知,而是别的文件,有的债务人还抗辩其收到的是一个空信封,信封里什么文件都没有。
  一般而言,在实践中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到达主义就是指债权人必须证明其邮寄送达的是催收通知,并且该催收通知已经到达债务人。如果债权人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要件事实的成立,则不构成法律上所规定的“主张权利“,也就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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