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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和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5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1985年4月1日和5日,大理石厂根据省计经委批件,书面委托租赁公司作为商务代理,以融资租赁方式引进花岗石薄板生产线、花岗石矿山开采设备各一套,农牧厅和交流中心分别为此担保。租赁公司审定、确认后,正式受理了委托,在租赁委托书上加盖了公章。此后,租赁公司会同大理石厂与国外供货商进行了技术和商务谈判,于1985年4月23日、5月15日分别与意大利某公司、香港某公司签订了85swl一4028j、85swl一4015sy进口购货合同,引进花岗石矿山开采设备和花岗石薄板生产线各一套。该两合同由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厅批复生效。1985年5月14日,租赁公司和大理石厂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公司根据大理石厂的要求,购买花岗石薄板生产线及花岗石矿山开采设备一套,交大理石厂承租;租期三年;大理石厂分六次付租金给租赁公司,租金以外汇计付,币种选择日元;大理石厂未按约支付到期租金,应按外汇10%的利率加付迟延利息;起租日为租赁物件的提单日(以后双方将其变更为1986年5月30日);租赁物件在租赁期满时,大理石厂向租赁公司支付设备成本的3‰作为名义货价,设备所有权转移给大理石厂。合同还约定,租赁委托书、购货合同是租赁合同的附件。担保人农牧厅、交流中心同意为该合同签字担保,但未在该合同上盖章。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按期开出信用证并用美元付了货款。1986年8月5日、8月15日,租赁公司分别将设备交付大理石厂验收认可。租赁公司根据实际成本结算了租金,租金总额为191,687,281日元,并向大理石厂发出租金支付通知书。大理石厂于1987年1月支付了22万美元额度,1989年11月30日支付了5万美元租金。其余全部租金及迟延利息237,703,185日元,折合人民币7864288.55元,美元额度1442262.03元(已扣除偿还部分),一直未付。
  为此,租赁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理石厂、第三人农牧厅、交流中心偿付租金及迟延利息,支付诉讼费,并申请财产保全。
  该院经审理认为:租赁公司与大理石厂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大理石厂未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加付迟延利息。交流中心是事业单位,具备担保资格,为大理石厂租赁花岗石矿山开采设备的担保有效,应承担连带责任。农牧厅为国家行政机关,不能担当保证人,其为大理石厂租赁花岗石薄板生产线的担保无效,但对大理石厂未履行合同规定所造成的财产后果仍应承担连带责任。该院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0年9月20日判决:一、大理石厂偿付租赁公司租金及迟延利息237703185日元,折合人民币7864288.55元,美元额度1442262.03元。在租金给付完毕,并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的给付设备成本的3‰作为名义价之后,设备所有权即归于大理石厂所有。二、农牧厅为大理石厂担保的花岗石薄板生产线的租金及迟延利息183712032日元,折合人民币6078427.33元,美元额度1174699.5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交流中心为大理石厂担保的花岗石矿山开采设备的租金及迟延利息53991153日元,折合人民币1785861.22元,美元额度267560.5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以上偿付的金额,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付清,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给付违约金,并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规定的币种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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