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的出发点:在程序法中也要遵守诚信原则,并充分发挥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制度的优越性,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在关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合同中,规定出对自己最有利,或者是对合同纠纷解决最有利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标的额比较大的合同,可以考虑采用med-arb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目前采用med-arb制度的仲裁委员会并不多,在选择仲裁委员会的时候,要先看该会的仲裁规则中是否有med-arb制度的规定。
2、在遵守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法方面,也要切实遵守诚信原则。失信爽约、目光短浅的人,看似精明的“经济人”,实际上是自食其果、自绝于社会的人。由此我们看到,在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之间,经济、法律与道德之间,非但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反倒天然地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让社会中的每个人,尤其是参与经济运作的每个人、每个企业都深深地理解和接受这些道理,并用其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比单纯地强调某一条法律规定、某部法律、某条道德原则等简单的做法,其效果会好得多。
3、在执行med-arb程序的前提下,在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时要充分认识到它在被提交仲裁委员会后将被赋予强制执行力这一法律后果,因此要坚持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的原则,不可一味退步,否则会陷于被强制执行的被动地位。